法律依據:易制毒化學品出入庫管理制度。
壹是易制毒化學品要分開存放,倉庫內不允許存放其他毒品或生產資料。
2.易制毒化學品到達單位後,主管必須到場監督,核實供應商交付的數量,按照實收數量進行記錄,如有缺口也要記錄。卸貨入庫後,發貨人、庫管員、監管員核對數量無誤後,分別在《易制毒化學品登記簿》上簽字。同時,庫管員要做好合格證、說明書等資料的歸檔工作。不要玩忽職守,防止泄密。
三、易制毒化學品倉庫實行雙鎖制度,由安全管理員和保管員各持壹份* * *憑收發。
四、銷售易制毒化學品必須出具提貨單,由負責人簽字,然後提貨。出庫時,監管人員到現場監管,庫管員和監管人員清點數量後在易制毒化學品登記簿上簽字。如果發現數量不符,應立即報告並重新檢查。如發現被盜,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五、建立易制毒化學品登記臺帳,入庫臺帳登記清晰、全面、準確。單獨裝訂成冊,以備將來參考。購購易制毒化學品的經銷單位必須提供公安機關備案證明、運輸備案證明、營業執照等相關材料。
六、倉庫的消防設施應安全有效,倉庫管理員應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
七、進入易制毒化學品倉庫的人員,必須配備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無關人員不得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