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意財產歸子女所有。很多夫妻在簽協議的時候會約定壹些財產歸孩子,但是這些財產還是在父母手裏。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如果贈與沒有履行,不完全贈與不發生效力。在實踐中,這樣的協議是有爭議的,當然都是以無效認定告終。
2.該房產歸雙方* * *所有,但產權未發生變更。規定壹方名下的婚前財產等不動產婚後歸* * *所有,但產權未更名,是未完成的行為。萬壹最後發生糾紛,就沒法確認了。
3.誰提出離婚,誰沒有財產,往往會認為限制了離婚自由權,被認定無效。
二、夫妻財產約定中的三種限制。
1.關於免除子女撫養義務的約定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責任,不得以任何理由免除。在夫妻財產約定中,誰要孩子誰承擔全部撫養費用的約定不能說完全無效,但當承諾全額承擔撫養費用的壹方經濟困難,無力獨自承擔撫養費用時,另壹方顯然負有* * *。
2.對第三人的債務是壹方同意的婚姻關系期間形成的債務。這種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雙方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即該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3.在約定的免除夫妻協助義務的夫妻財產約定中,約定各自的財產歸對方所有,並不免除夫妻的協助義務。如果壹方患病需要治療,另壹方應積極承擔。如果對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醫療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要求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