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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中有哪些行為受到法律制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兵役法

第六十六條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履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處以罰款:

(壹)拒絕或者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征公民拒絕或者逃避征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服兵役或者應征入伍的。

有前款第二款所列行為且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深造。

國防生違反培養協議規定,不履行相應義務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並視情節按退學處理;畢業後拒絕服現役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並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戰時有本條第壹款第二項、第三項、第三項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拒絕完成成本法規定的兵役任務,阻礙公民履行兵役義務,拒絕接收安置退出現役的士兵或者有其他妨礙兵役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對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九條擾亂兵役秩序或者阻礙兵役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予以處罰:

(壹)收受賄賂的;

(二)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士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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