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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需要經過哪些程序的,應當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執法決定作出前需要經過下列行為的,應當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涉及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的,經過聽證程序;案情復雜,涉及多重法律關系;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律審查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調查結束後,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確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違法行為輕微的,依法不得給予行政處罰;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進行審核。首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查工作的行政機關成員,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引發社會風險,直接關系行政相對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通過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案件疑難復雜,涉及多重法律關系的,需要進行法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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