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均未辦理結婚登記;
2.雙方已登記結婚但未共同生活的;
3.給彩禮的壹方因為要交彩禮,日子過得很苦。
在生活實踐中,確實存在因彩禮問題引發的不愉快情況,存在多少、怎麽給等諸多問題。有的女性選擇不交彩禮,以示對男方的理解和關心,但也有來自男方家人、親友的冷嘲熱諷,這是壹種悲哀。所以,要不要給彩禮,主要看協商。彩禮是其次,更重要的是家庭和睦。
壹般來說,彩禮的支付往往是迫於當地的市場和社會壓力。是完全自願、不附加任何條件的壹般贈與行為。如無特別規定,返還彩禮的請求通常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