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地籠由塑料纖維制成,網眼小,壹般魚蝦誤入水後難以逃脫,可沈入水中捕捉小魚、龍蝦、鰻魚、泥鰍、螃蟹等魚類。根據相關法律,地籠在很多地方的漁業管理條例中早已被列為禁用漁具,不允許使用。同時,河湖禁用的網具還包括舉網、無家網、攔河網、撒網、粘網。長江幹流和重要支流將暫時禁漁,為期十年,但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以外的自然水域除外,禁漁期間將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原則上壹人最多允許使用壹桿壹鉤的釣具數量。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止使用船、筏等漂浮物進行捕撈,規範漁獲物的品種、數量和規格,禁止漁獲物上市交易,避免對禁漁區管理和資源保護造成不利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捕撈。禁止制造、銷售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和禁漁期捕魚。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漁網捕魚。漁獲物中的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禁止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出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重點保護漁業資源的種類及其捕撈標準、禁漁區和禁漁期、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最小網目尺寸以及其他保護漁業資源的措施,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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