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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簡介

首先,法制和法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法律體系是指不同國家或地區在歷史上形成的壹類具有相同結構和淵源的法律。法制的概念更多地表達了壹種法律傳統,這種傳統是跨越歷史和國家的。法律體系是指由現有法律規範組成的壹個國內法律部門的統壹整體。它只能是現實的法律,而且主要是在壹個主權國家內部制定的。

目前,法律體系通常是兩大法系,即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陸法系又稱大陸法系、羅馬法系、法典法系、羅馬-德國法系,是在羅馬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和英國法系,是中世紀以來在英國法律特別是其普通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

除了法國和德國,屬於大陸法系的國家和地區還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歐洲大陸國家,以及阿爾及利亞、埃塞俄比亞等曾經是法國、西班牙、荷蘭、葡萄牙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以及中美洲的壹些國家。國民黨統治時期的舊中國也屬於這壹法律體系。

英美法系的範圍,除了英國(不包括蘇格蘭)和美國,主要包括曾經是英國殖民地和附屬國的國家和地區,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緬甸、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和馬來西亞。中國和香港也屬於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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