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的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特殊案件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的, 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免費提供法律服務。國家“十五”計劃綱要將“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確定為“十五”計劃的社會發展目標。黨的十六大提出“積極發展法律援助”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