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十條,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實施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粹有益或適合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
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八周歲以上的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實施。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