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強制執行有哪些法律規定?相關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點。壹是義務方拒絕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此,申請強制執行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壹是必須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書作為執行的依據。以行政判決為例,壹審判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無人上訴才發生法律效力,二審判決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第二,裁判文書必須有可執行的內容,即要求裁判文書必須有可以通過積極行動完成的內容。比如海關部門對相對人罰款的決定被撤銷,行政決定尚未執行的,被人民法院撤銷後,相對人的義務不再存在,案件因沒有執行內容,不需要進入執行程序。三是義務人拒不履行司法文書規定的義務,這是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前提條件。四是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了執行申請。五是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執行管轄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壹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即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申請書。執行申請書壹般包括頭、請求、事實和理由、尾四個部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36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