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刑事拘留,拘留期間不允許親屬探視,但辯護律師可以探視,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可以根據案情和需要派員在場;
2.行政拘留的,行政拘留規定的全部探視時間。被處罰人的親友可以提前預約,在行政看守所規定的探視時間探視被處罰人。探視時可攜帶必要的生活用品、衣物、食物(須經看守所民警檢查同意),其他東西不得送給被處罰人。《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六條看守所保障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會見的權利。在押人員應當遵守看守所會見管理規定。會見在押人員,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在規定時間在看守所會見區進行。被羈押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羈押人時,還應當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第二十七條在押人員參加入學考試、生育或者近親屬死亡的,在押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請假。向看守所提出請假申請,由看守所審查,並報羈押決定機關批準。羈押決定機關應當在被羈押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後12小時內作出是否準予離開看守所的決定。被拘留者離開住所的時間不包括在拘留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