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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新規

法律主觀性: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新規定:質量保證金是從合同雙方應付的合同價款中預留的資金,用於支付標的物出現質量問題需要修復時的修復費用。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壹般為工程總造價的3%,在工程竣工前交納,工程竣工驗收後壹至兩年退還。

法律客觀性: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建設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用於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修復建設工程缺陷的資金。缺陷是指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事實。缺陷責任期壹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方式預留保證金,預留保證金的總比例不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承包人以銀行保函代替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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