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2.有家暴;
3、賭博或吸毒;
4、感情不和分居兩年(未分居兩年)。
離婚程序如下:
1,協議離婚
(1)離婚男女雙方* * *向壹方有常住戶口的區、縣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在婚姻登記處簽名或按手印。
(3)雙方在離婚協議書(壹式三份)上簽字,同意協議內容,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字或按指紋。
(四)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當事人提交的文件、協議、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2.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分為三個階段:
(1)起訴;
(2)審判;
(3)判斷。
綜上,夫妻壹方因過錯導致感情破裂的,可以依據相關法律作出離婚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9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應承擔相同的債務。* * *同壹財產未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約定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1090條
離婚時,如果壹方生活困難,有經濟能力的另壹方應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1091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