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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精神病人有什麽政策?

1.貧困精神病人生活醫療救助:對符合城市低保條件的,民政部門按程序予以低保,按城市低保標準足額發放城市低保,並根據困難程度給予分類救助。對享受城市低保的精神病人,可從城市醫療救助資金中解決壹定額度的醫前救助卡,用於維持治療的平時購藥;對住院治療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按照城市醫療救助政策,壹年內最高可給予住院救助金額。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精神病人應納入農村低保範圍。納入農村低保的可按農村低保標準全額補助。對農村精神病人,農村預醫療救助每年可從農村醫療救助基金中解決預醫療救助卡100-200元,可用於就近衛生院或診所購藥和維持治療;病情嚴重者需入院治療,經新農合報銷後再進行二次救助。

二、貧困精神病人就醫優惠政策對2008年參加新農合的精神病人,在精神病院治療精神疾病年門診費用超過1,000元的,新合繼續執行1年定額補助至200元的政策。對因精神疾病在精神病醫院住院的精神病人,新農合報銷比例提高到70%。具體事宜可以咨詢妳們鄉鎮民政辦。

發達地區可以在再次提高補貼標準的基礎上。

補貼對象的條件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有殘疾證的精神病人;

2、正在服藥的精神病人的治療;

3.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低保證或貧困證明的精神病人;

4.有精神病診斷證明和用藥發票。補助標準:基本精神藥品治療補助每人每年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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