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同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法律事實而涉及經濟糾紛和涉嫌經濟犯罪的,應當分別審理經濟糾紛案件和涉嫌經濟犯罪案件。
第十條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案件有關但不屬於同壹法律關系的線索和材料時,應當將線索和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調查,該經濟糾紛繼續審理。
第十壹條人民法院受理經濟糾紛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於經濟糾紛案件但涉嫌經濟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進行審查,說明理由並附相關材料發函受理的人民法院,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審查發現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認為是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並將結果告知有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2022年4月28日回答
冷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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