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的除外。
代位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的抗辯。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35條。
二、代位權成立的條件是什麽?
對於代位權的成立,按照法律的規定,壹般應符合下列條件才能成立:
1.保險人有權因保險事故向第三者索賠。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責任,被保險人有權要求賠償。
2.保險標的的損失原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原因屬於除外責任,那麽保險人沒有賠償義務,也不會有代位求償權。
3.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向第三人轉讓賠償請求權的期限是保險人支付賠償金,而這種轉讓是有法律規定依據的,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也不需要第三人同意,即只要保險人支付賠償金,索賠權就自動轉讓給保險人。
在現實生活中,代位求償權的申請條件是比較嚴格的,比如必須是保險事故,必須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損失,並且保險標的的損失原因也屬於保險責任賠償範圍,才能申請代位求償權。希望以上內容能對妳有所幫助。如有其他問題,可點擊下方按鈕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