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證書遺失的,應當補辦申請人的身份證或者身份證明;
2.土地證遺失,申請人的土地使用證補發;
3.土地證遺失,補辦申請人登記聲明原證遺失作廢的報紙;
4.土地證已遺失,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村委會的證明已補辦;
5.法人證書或法人代碼證、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土地證遺失的,申請人所在單位產權補領時應提交此資料。
土地使用證的種類:
1,國有土地使用證
城鎮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辦公樓、國有農場需要使用國有土地的,需要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
2.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
在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制度下,與國有土地使用證相對的是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也就是說土地歸集體所有。證書壹般不直接發放給農民,而是由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者村委會保管。
綜上,集體土地使用證遺失可以補辦。先去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查詢國有土地使用證的編號。掛失後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補辦。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359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展費的繳納或者減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權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