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有個女孩被鄰居侵犯後報警。庭審前,女孩突然反悔,聲稱自己是自願和對方發生性關系的。結果,不僅被告被判有罪,女孩還自焚入獄。發生了什麽事?
2007年,浙江省臺州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壹起性侵案。18歲女孩小芳投訴稱被鄰居性侵。被告人姜某在民警的訊問下如實供述了其侵犯小芳的全過程。案子基本塵埃落定,但在開庭前壹天突然出現轉機。
原告小方上書法院,稱與蔣發生性關系,雙方自願。事發當天,因壹時糊塗,經不起姜的要求,兩人發生了性關系。因此,小方希望法院能對姜從輕處罰,最好是無罪釋放。
到底是怎麽回事?為什麽原告的態度突然轉變了?要知道,如果兩人真的願意,會涉及到很多問題。比如,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警方是如何獲得姜的犯罪供述的?檢察院為什麽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提起公訴?是執法人員和檢察院的疏忽嗎?
考慮到事情的嚴重性,法院決定延期審理。在此期間,需要搞清楚楚小芳和姜是自願的還是有其他秘密。民警也找到了小芳,問她為什麽態度變化這麽大。但無論民警如何勸說,小方始終堅稱自己和姜是自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