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和《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基本步驟:1。按照《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獲得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二、股權轉讓協議的簽訂,按《條例》第十五條執行。三。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按照《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9月1日實施)第六條、第八條的規定出具評估報告。4.用於驗資的貨幣收購和匯款;非貨幣性收購需要評估和驗資;五、工商變更登記,按《條例》第十五條辦理。
其中,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設立集體企業,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部門批準,並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方可開始生產經營活動”;第十五條集體企業的合並、分立、停業、遷移或者變更主要登記事項,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企業提出申請,報原審批部門批準,並依法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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