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認罪從寬制度中的“書面陳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承認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願意積極承擔法律責任而簽署的法律文書。“書面陳述”不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明認罪、從輕處罰的法律文書,還具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的供述、書證、承諾書、認罪協議等法律屬性。《書面陳述》有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程序的依據,可以獲得從寬處理。“書面陳述”的要素包括主體、行為和法律後果。有必要建立適用“書面陳述”的配套機制,如賦予被告人程序選擇權、提供法律援助、建立程序輪換機制等,以發揮“書面陳述”在認罪認罰制度中的重要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適用量刑建議和程序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悔罪書。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聲明: (壹)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認罪認罰有異議的;(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悔罪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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