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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法律分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起源於20世紀50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是由全國各地擁有土地的農民組成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同於企業法人、社會團體和行政機關,有其獨特的政治和法律性質。

法律依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範本(試行)第六條本合作社依法履行管理集體資產、開發集體資源、發展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的職能,開展下列業務:

(壹)依法保護和利用合作社成員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合作社使用的農村土地和其他資源,組織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承包、租賃、入股和流轉;

(二)依法管理合作社成員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合作社集體使用的經營性資產,組織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

(三)依法管理和經營本社成員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本社集體使用的非經營性資產;

(四)為本合作社成員提供生產經營所需的公共服務;

(五)依法利用合作社成員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並由合作社使用的資產對外投資,參與經營管理;

(六)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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