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八十六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職工,可以以當事人的工作人員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八條訴訟代理人除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提交授權委托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有關材料:
(四)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