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鋰電池國家三包規定

鋰電池的國家三包規定如下:

1.如果電池在產品售出後15天內低於額定容量的90%,請更換新電池。

2.正常情況下正確使用的電池在壹年內出現漏液或塑料外殼開裂的情況,如果測試容量低於額定容量的60%,保修期為12個月。

3.如果更換新電池,將按日費率千分之三收取折舊費。

產品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標準;

2.具有產品應當具有的使用性能,但說明產品使用性能存在缺陷的除外;

3.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標明的質量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壹)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且事先未說明的;

(二)不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

(三)以不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質量狀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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