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十四條招標人應當與受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合同約定的費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公開招標項目,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發布招標公告,編制招標文件。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方式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依法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在不同媒體上發布的同壹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壹致。指定媒體發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國內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編制,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
第二十六條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應與投標有效期壹致。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存款賬戶中劃轉。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