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的先決條件是:
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根據相關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任何壹方不得強迫對方,也不得由任何第三者幹涉。”這是婚姻自由原則在婚姻問題上的具體表現。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要求是:男女雙方自願,不是壹廂情願;男女自願,不壹定征得父母或第三者的同意;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是勉強同意;
2.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法定結婚年齡是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根據相關規定,“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周歲,女性不得早於20周歲。”與當代國外立法相比,法定結婚年齡更高,這是由當前國情決定的。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後,男女雙方都有權決定是否結婚以及何時結婚。由此可見,與古代強迫早婚的強制婚姻制度相比,現在的婚姻制度是提倡晚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6條。
婚姻應當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
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