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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和經銷商有什麽區別?

代理商和經銷商的區別在於:代理的雙方是買賣關系,代理的雙方是代理關系;經銷商以自己的名義銷售,代理商以委托人也就是廠家的名義銷售,簽訂銷售合同。壹般來說,分銷就是經銷商與制造商或供應商達成協議,在指定的期限和區域內買賣指定的商品。就分銷而言,供應商和分銷商之間存在買賣關系。從法律上講,供應商和經銷商之間的關系是私人的。經銷商以自己的名義購買商品,在指定區域轉售時,也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價格波動等經營風險應由經銷商自行承擔。

分銷可分為總分銷和獨家分銷。在獨家經銷的情況下,壹般規定不允許經銷商的最低交易次數,不允許經銷其他競爭供應商的產品。代理是指由委托人或被代理人授予的“代理銷售商品的權利”,代理人在銷售代理的權限內,代表委托人收取訂單、銷售和處理與銷售有關的事務。代理和經銷在合同關系的連續性和長期性、銷售區域的固定性、交易量的限制、不正當競爭的限制等方面有相似之處,所以在實際業務中,有些人會誤將代理和經銷混為壹談。經銷商和代理商是渠道的中間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壹十九條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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