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十五條,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施罰款,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毀林開荒、燒山開荒、陡坡鏟草皮的,按每平方米1元罰款;在陡坡上挖樹穴者,按每穴10元罰款。第四條在25度以上陡坡地種植農作物的,按每平方米1元罰款。第五條未經區、縣水利局批準,擅自開墾25度以下和5度以上荒地的,按每平方米0.5元,對責任人處以罰款。第六條違反《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治理,在建設、生產過程中造成水土流失,危害後果較輕的,對責任人處以65438元以上0000元以下5000元以下罰款;危害後果嚴重的,對責任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危害後果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七條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取土、挖砂、采石的,按每平方米5元至10元罰款。第八條損壞或擅自拆除水土保持設施的,按設施損失費用的0倍至2倍,對責任人處以罰款。第九條本規定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含本數。第十條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水利局負責解釋。第十壹條本規定自6月1992 65438+10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婚前對財產分配的承諾是否有效?下一篇:濟南野生動物世界門票優惠政策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