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壹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五)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七)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八)法官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