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時,胎兒尚未脫離母體,因此不是獨立的自然人,不能依據民事權利能力的壹般規定進行保護。從母親懷孕時起,胎兒應被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可以行使繼承權,而不必等到母親出生時。但如果“胎兒交付時已經死亡”,則可以追溯到懷孕期間,以消除其民事權利能力。民事權利是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的利益範圍和為實現某種利益而實施某種行為或不實施某種行為的意誌。包括:權利人直接享有的壹些利益和通過壹定行為獲得的利益。權利人自己做或不做某種行為並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種行為,以保證自己享有或實現某種利益。當權利受到侵犯時,他們可以請求有關國家機關予以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六條涉及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在分娩時已經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就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