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或者損毀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是指故意非法毀壞或者毀損公共財產或者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使財產的價值和效用全部或者部分喪失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客體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但是,行為人故意毀壞本法另有規定的特定財產,危及其他客體要件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破壞、損毀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破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破壞手段特別惡劣;毀壞急需物品,造成嚴重後果的;卑鄙的動機,企圖陷害他人等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屬於壹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給予拘留或者警告,並處或者單處罰款,責令賠償損失。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取得財物而是破壞財物,這是破壞財物罪與其他貪汙罪的根本區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搶奪、搶劫、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