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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病歷可以作為證據嗎?

法律分析:病歷可以作為證據,但與法醫鑒定結論相比,其證據效果不如鑒定結論。如果想推翻鑒定結論,只能憑病歷向法院申請重新法醫鑒定。妳說的這種情況可以重新認定。只是在重新鑒定的過程中,重要的是檢查病歷與法醫部門的臨床檢查結果是否壹致。如有不壹致,壹般以法醫臨床檢驗結果為準。最直接的結果,比如法醫臨床檢查,就是壹張尺子在傷口處的照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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