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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國家的自然環境和政治制度決定了法律的內容和性質。

歷史法學派認為,壹個國家的自然環境和政治制度決定了法律的內容和性質。

歷史法學派是18世紀末興起於德國的壹個法學流派。因反對古典自然法學派,主張法律由歷史傳統形成而得名。代表人物有胡果(1764—1844)和薩維尼。認為法律不是“理性”的產物,而是代代相傳的“民族精神”的體現。

法律是隨著歷史的發展而自發產生和發展的。法律的來源首先是習慣,而不是立法;等壹下。主要目的是維護封建習慣法,反對代表新興資產階級意誌的立法。到19世紀末,這個學派逐漸衰落。

所謂的法律

無非是特定地域的人的生存智慧和生活方式的規律形式,“其本質是人的生命本身。”人的生命首先並且總是表現為特定的民族生命。正是民族的歷史所凝結和沈澱的整個民族的內在信仰和外在行為模式,決定了其法律規則的意義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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