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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5438+00自學考試《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第四題簡答題。

簡述公開和公眾信任原則的含義。

公示原則是指當事人以公開的方式使公眾知曉物權變動。即物權變動必須結合壹定的標誌,以便第三人從外部識別。

公信原則是指即使物權與物權狀態不壹致,法律仍承認其具有與物權相同的效力。

物權是直接支配物的權利,對

公開和公眾信任原則的含義是什麽?

2008年6月5438+00自學考試《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第四題簡答題。

簡述公開和公眾信任原則的含義。

公示原則是指當事人以公開的方式使公眾知曉物權變動。即物權變動必須結合壹定的標誌,以便第三人從外部識別。

公信原則是指即使物權與物權狀態不壹致,法律仍承認其具有與物權相同的效力。

物權是直接支配物的權利,對

公開和公眾信任原則的含義是什麽?

2008年6月5438+00自學考試《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第四題簡答題。

簡述公開和公眾信任原則的含義。

公示原則是指當事人以公開的方式使公眾知曉物權變動。即物權變動必須結合壹定的標誌,以便第三人從外部識別。

公信原則是指即使物權與物權狀態不壹致,法律仍承認其具有與物權相同的效力。

物權是直接支配物的權利,對物具有優先請求權的效力。基於物權的性質,如果物權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不以某種可以從外部觀察到的方式表現出來,就會產生無窮的糾紛,難以保證交易的安全;因此,對於民法上的物權變動,必須具備公示公信原則。公示原則要求物權的創設、變更和消滅。它必須以某種可以從外部觀察到的方式來表達。因為產權是排他性的;因此,如果物權變動沒有通過公示表現出來,就會給第三人帶來意想不到的損害,影響交易的安全。比如在房屋上設定抵押權,如果抵押權的存在沒有以某種方式表現出來,那麽在不知道抵押權存在的情況下購買房屋的第三人就可能遭受損害。因此,在民法中,“登記”是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交付”是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物權變動以登記或交付為公示方式,當事人信賴這種公示,就會做出壹定的行為(如買賣、贈與);那麽,即使登記或交付所表現的物權狀態與真實的物權狀態不壹致,也不能影響物權變動的效力。公信原則包括兩個方面:壹是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人推定為不動產權利人,動產占有人推定為動產權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證據。這就是所謂的“權利推定的有效性”。其次,任何基於善意公示表象的行為都應受到法律保護,保護的方式是承認物權變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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