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與考核管理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人員和他人的安全健康以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範圍應當在特種作業目錄中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員工。
第四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年滿65438±0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在縣級以上社區或者醫療機構體檢合格,無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美尼爾氏病、眩暈、癔癥、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等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疾病和身體缺陷;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壹)、(二)、(四)、(五)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相當於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