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重復抵押和二次抵押的區別

重復抵押和二次抵押的區別

法律分析:兩者的區別在於:第壹,再抵押是在抵押物的余額上設定抵押,幾筆抵押不重疊,而重復抵押是在同壹抵押物的價值上再次設定抵押,幾筆抵押重疊;二是在再抵押中,抵押物擔保的債權總額小於或等於抵押成立時抵押物的價值,而在重復抵押中,抵押物擔保的債權額可以大於抵押成立時抵押物的價值;第三,在再抵押中,理論上可能有幾個債權被清償,重復抵押中的壹些債權超出了抵押物足以清償的價值範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5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

(六)交通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 上一篇:中山大學法學博士民法方向容易嗎?
  • 下一篇:主播許國浩因逃稅被罰款。為什麽網絡名人和明星總是逃稅?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