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服務,是指各級國家機關將屬於自身職責範圍、適合市場化提供的服務,按照政府購買方式和程序,交給符合條件的服務提供者,並根據服務數量、質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條政府采購法所稱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委托集中采購代理機構采購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或者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為;所謂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自行采購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限額以上的項目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為采購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