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預防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壹條為了預防和處置非法集資,保護公眾合法權益,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制定本條例。
《預防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二十四條根據處置非法集資的需要,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壹)查封有關經營場所,查封或者扣押有關資產;
(二)責令非法集資者和非法集資者追回並變價出售相關資產,償還集資者;
(三)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牽頭部門對非法集資作出處置決定後,應當按照規定通知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並限制非法集資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
前款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措施,應當經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