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經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壹)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維持判決。
(2)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可以判決被告重新履行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證據不足的;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權限;5、濫用職權。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處其在壹定期限內履行。
(四)行政處罰顯失公平的,可以判決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