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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收東西不開暫扣證合法嗎?

法律分析

城管執法行為不規範,未出示暫扣通知書強行扣押當事人財物的行為不屬於搶劫,屬於執法犯法,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當事人的東西被拿走,可以向法院提起復議或訴訟,甚至要求國家賠償。法律規定,城管必須依法沒收攤販的東西,扣押東西時要出具執法文書。嚴格來說,城管執法只能暫扣違法經營工具,必須寫暫扣通知書,上面有當事人處理的日期。為了制止違法行為的擴大,城管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當事人財物等方法,制止違法行為的繼續。

法律依據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三十九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上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壹)沒有法定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二)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三)罰款和沒收非法所得作為資金來源的;(四)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理查封、扣押物品的;(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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