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後多久逮捕嫌疑人,視情況而定:
(1)壹般情況下,案件立案偵查時,逮捕嫌疑人;
(二)在特殊情況下,報請審批的時間可以延長壹至四天;
(三)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團夥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報請審批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四)人民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逮捕書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立案條件是什麽?
立案所需的條件如下:
1.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2、收到的舉報、投訴、舉報或自首材料;
3.屬於其管轄範圍;
4、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