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的時事新聞等內容的,不屬於侵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文字作品的,受法律保護。應當經許可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據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方可用於公司宣傳單等物。
以下是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作品,包括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工程技術等作品。以下列形式創建:
(壹)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
(四)藝術和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紙、產品設計圖紙、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第五條本法不適用於:
(壹)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正式譯文;
(2)時事新聞;
(3)日歷、通用數字表、通用表格和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