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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過程是怎樣的?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於1986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通過,並於10月5日起施行!1994 5月12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條例做了壹些修改,但並不完善!1997年8月,公安部會同有關方面對《規定》進行了調研論證,並多次聽取地方和基層公安機關的意見和建議。2002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上報國務院,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並於2005年8月頒布。

兩者的區別:

法規屬於法律法規的範圍,包括條例;法律法規分為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狹義的法律,只有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才能稱之為法律,名稱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由國務院或地方人大制定,名稱多為“某某條例”、“某某實施辦法”、“某某實施細則”。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本案中,由於《治安處罰條例》不是法律,不能設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治安處罰條例》如果不上升為法律,會與行政處罰法相抵觸,所以上升為法律後會與行政處罰法保持壹致。

法規並不高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可以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國務院頒布!法規不是為了應對時代和社會的變化而適用的,必須不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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