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證件是指國家機關或者其他公共事務管理組織在其法定權限或者法定授權範圍內,按照壹定的程序和格式制作的公文。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下列原則確定同壹事實多個證據的證明力:
(壹)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據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壹般大於其他書證;
(2)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公證、登記的書證,壹般比其他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更具有證明力;
(3)原始證據的證明力壹般大於調取證據的證明力;
(4)直接證據的證明力壹般大於間接證據;
(五)證人提供的證言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其證明力壹般小於其他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