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糾紛的,應當作出約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的基本情況、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和協商確定的賠償金額,並由雙方簽字。對賬應註意以下問題:
(1)醫患和解應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只能協商民事責任,不能回避涉事醫院和醫務人員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2)參與和解的患者必須與醫院有直接利害關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依法承擔民事義務,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本人,或其監護人、繼承人、代理人等。
(3)參與和解的醫院必須由醫院法定代表人即院長代表,其代表醫院的行為應被認定為合法有效。其他醫院人員參與和解的,必須持有加蓋醫院公章的授權委托書,其和解行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