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定期對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向本單位相關負責人報告,相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和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隱患時,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相關負責人未及時處理的,安全管理人員可以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四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並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五十六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舉報的人員應當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