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二十八條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並為其提供旅遊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旅遊主管部門許可,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壹)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業務設施;
(三)有符合要求的註冊資本;
(四)有必要的管理人員和導遊;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七條旅行社組織和安排旅遊活動,應當與旅遊者訂立合同。
第九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壹的旅遊投訴處理機構。受理機構接到投訴後,應當及時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