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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人不發微信掃碼該判什麽罪?

假裝掃碼不付款構成詐騙,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

8月20日,記者從永昌縣人民法院獲悉,近日,永昌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利用微信掃碼虛假付款實施詐騙壹案,判處被告人蔣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2021元旦、春節期間,被告人蔣某某竄至永昌縣城關鎮10余家商店、超市,以急需現金或購物為由取得店主信任。收到店主支付的現金或商品後,他假裝用手機微信和支付寶掃碼付款,但並未實際操作,而是謊稱已完成支付,利用大多數店主不註意收貨的疏忽,先後65438。

法院認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多次騙取他人大量財物,已構成詐騙罪。庭審中,姜對詐騙事實供認不諱,自願認罪並接受處罰,並退繳全部違法所得。法院據此對他從輕處罰。

法官提醒廣大商家,使用二維碼收款時,壹定要提高防範意識。最保險的辦法是收到錢後及時查看收款賬戶,以實際收到資金為準,或者在相關支付平臺設置語音提醒,防止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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