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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制與正式編制的區別

聘任制與正式編制的區別如下:

1,聘任制和正式編制的法律依據不同。聘任制適用勞動法的相關法律規定,而適用於公務員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正式編制;

2、聘任制與正式設立爭議的救濟方式不同。聘用制度可以帶來民事訴訟救濟,而正式編制屬於行政內部行為,只能上訴;

3.聘任制和正式編制的區別。事業單位聘用制,沒有編制,但是通過正常考試或者調動的,都是編制;

4、聘任制與正式編制的待遇不同。聘用制度和既定待遇的差距非常明顯,或者說非常大。聘用人員工資比較低,單位給的福利也比較少,而編制內人員的五險壹金是頂著交的,還有工會福利,免費醫療等。

5.聘任制不同於正式晉升。事業編制有明確的晉升路徑,無論是走管理崗位還是技術崗位,都是可以晉升的。從辦事員走管理崗位到副科、正科、副科,從初級走技術崗位到中級、副高、正高。但是,用人制度不同。歸根結底,聘任制本身不是編制,聘任制不會有特別的晉升路徑。聘任制可能是聘任制人員的壹個小領導,但絕對不會成為單位的領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負擔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是幹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事業的中堅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第二十三條

壹級主任科員及其他相當職級以下公務員的錄用,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方式。

依照前款規定在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時,應當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給予適當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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