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九條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過現場拍照或者標記事故車輛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後,立即撤離現場,然後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但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壹款的情形除外。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之間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離開現場,成為交通堵塞者,並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