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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對案件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材料有哪些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件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材料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規定: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壹般應當公開執行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法律文書及相關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其他不宜公開的除外。

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請查閱執行案卷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查閱、復制、抄錄執行案卷正卷中的有關材料。

第十七條違反公開規定或不及時公開案件執行信息的,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擴展數據:

訴訟代理人查閱、復制案卷材料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訴訟代理人查閱代理案件相關資料的範圍和方式如下:

第壹條代理民事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查閱所代理案件的有關材料。但是,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不影響案件的審理。訴訟代理人申請再審,可以在審判終結後查閱所代理案件的有關材料。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為訴訟代理人閱卷提供便利條件,安排閱卷場所。必要時,書記員或者其他法庭工作人員應當在場。

第三條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需要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應當事先與本案書記員或者審判員聯系;查閱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的有關材料,聯系人民法院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有關材料時,應當出示律師證或者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查閱案件相關材料,應當填寫案件相關材料審查表。

第五條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查閱的案件材料僅限於案件的審判卷和執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訴書、答辯狀、庭審筆錄和各種證據材料。案件審理結束後,可以查閱案件審理卷的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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